实验室制样机制备煤样采样的国标(GB 482—1995)细则说明:
实验室破碎机制备采取煤层煤样是为了鉴定所开采煤层的煤炭性质,以便确定该煤层的品质和开采利用价值。国家标准 GB 482-64%煤层煤样采取方法于 1964 年制定。 1979 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参加修订的单位有:鹤壁、鸡西、阜新、淮北、枣庄、淄博、萍乡、开滦、丰城、南桐,窑街和小龙潭等矿务局。主要修订内容为:
1改变了采样槽的宽度、深度及槽间距。GB 482—64 规定的采样槽尺寸(宽度×深度)为:煤层厚度小于 3m时,250mm×250mm;煤层厚度超过 3m 时,150mm× 150mm,槽间距 100mm。GB 482—-79 改为:煤层厚度小于 1m时,150mm ×50mm;煤层厚度超过 1m时,100mm×50mm,槽间距 100mm。
2 改变了关于夹石层划人与其紧密相邻煤分层的规定。GB 482—64 规定:厚度小于 10mm 的夹石层,可视为与其紧密相邻的煤分层的组成部分。GB 482—79 改为根据煤层厚度来确定:煤层厚度小于 1m 时,厚度小于 20mm 的夹石层可归人相邻的煤分层中;煤层厚度在 1m 以上时,厚度小于 30mm 夹石层可归人相邻的煤分层中。
3:改变了采样点的距离GB 482—64 规定采样点距离根据夹石层与煤层总厚度的百分比来确定,GB 482-79 规定在掘进巷道工作面中,每前进 100m 至少采一次煤层煤样;回采工作面每季至少采一次煤层煤样。采样也可按工作面的长度来确定:100m 以内工作面采 1 点,(100~200)m 工作面采 2 点,200m以上的工作面采3点。
GB 482—79 在长期的实施过程中,对指导煤矿生产、经营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煤炭开采技术的发展和采煤方法的变革,有必要对其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和补充。
1993 年8月起,在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持下,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学研究所、鸡西矿务局、鹤壁矿务局和淮北矿务局对本标准进行修订并提出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1993 年 8 月 25 日至 10月 22 日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往全国各煤矿和省煤炭局(厅)共 143 个单位投票及征求意见,并着重征求了以下两方面的意见:
①露天煤矿煤层煤样的采取方法
②计算煤样加权平均灰分时,用真相对密度或视相对密度,哪介更合适。
1993 年 11 月,修订小组根据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后,提出了标准草案(送审稿)。1994 年 5 月 12 日至 14 日,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并予通过。修订标准于 1995 年 8 月 7 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1996 年 4 月 1日起实施。
一、修订要点
本次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按 GB 1.1—87《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修改了书写格式;按 GB 483—87《煤质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修改了有关名词、术语、计量单位及其符号;
2 修改了煤层厚度划分分界值,明确了采样时夹石层的处理方法;3 对采样工具提出了具体要求;
4 增加了可采煤样的化验项目——全硫和发热量;
5 为确保安全,增加了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内容;
6 结果表达中增加了柱状图图例。
实验室破碎机制样具体规定条文说明如下:
1 煤层煤样包括分层煤样和可采煤样。分层煤样和可采煤样必须同时采取。为了提高采样代表性和便于对采样结果进行核对,需同时采取分层煤样和可采煤样,不能用分层煤样配制
可采煤样。
采取分层煤样的目的在于鉴定各煤分层和夹石层的性质及核对可采煤样的代表性和采取可采煤样的目的在于确定应开采的全部煤分层及夹石层的平均性质样配制可采煤样。
GB 482—79 中没有阐述采取分层煤样和可采煤样的目的,新标准增加了这二条,以便人们更加明确采取这两个媒样的必要性。
当夹石层厚度大于 0.03m时,作为自然分层采取。
GB 482—79 中对夹石层的处理当煤层厚度等于 1m或者大于 20mm时的夹石层可归入相邻的煤分层中,厚度小于30mm 的夹石层可归于相邻煤层处理。新标准取消了煤层厚度这一界限,只看夹石层厚度并以 0.03m为界, 可采煤样采取范围包括应开采的全部煤分层和厚度小于 0.30m的夹石层,凡大于 0.03m的夹石层,都作为自然分层采取。
GB 482--79 规定可采煤样采取范围包括实际开采煤层的全部煤分层和夹石层”。考虑到有的矿井为了开采方便,不顾煤质优劣和分层的合理性,不合理的增加或降低采煤高度,致使毛煤灰分增加或丢弃煤炭等现象。为此,特将“实际开采煤层”改为“应开采”的煤层。如煤层结构复杂、煤质变化很大时,应适当增采煤层煤样。
GB 4S2—79 规定“如煤层结构复杂、煤质变化很大时,要适当增采一些可采煤样。这一规定不大合适,因为分层煤样和可采煤样必须同时采取,故新标准改为“应适当增采煤层煤样”,即包括增采分层煤样和可采煤样。
在采样前,必须剥去煤层表面氧化层。”为强调剥去氧化层的重要性,新标准将这一操作单独列条规定。
准备工作由顶至底划四条垂直顶、底板的直线,直线间距离,当煤层厚度大于或等于 1.30m时,为0.10m,当煤层厚度小于1.30m时,为 0.15m,刻槽深度均为 0.05m。为界。
GB 482—79 以煤层厚度 1m 为界来决定槽的宽度,为与地质技术规范一致,新标准改为以 1.30m此外,本条还规定“平整后的表面必须垂直顶底板”,这是为了避免采样时出现“伪”厚度。
采完煤层煤样以后应及时送到实验室制样室。不得在井下处理煤样。由于井下条件限制,实际上不可能按 GB -474(煤样的制备方法》制样,如在井下制样,哪怕进行部分实验室破碎机破碎和缩分,都会使制得的煤样失去代表性。因此,新标准明文指出不得在井下处理煤样, 每个煤层每年至少选两个代表性的煤层煤样送矿务局中心化验室根据需要按 GB -474 规定做原煤和浮煤的有关项目的分析。
本条标准印刷有误,应改为按 GB- 474 规定制原煤和浮煤试样并做有关项目分析。
送矿务局中心化验室的煤层煤样只需可采煤样。
对炼焦用烟煤,应用其减灰浮煤样测定全水、灰分、挥发分、全硫、碳、氢、氮和结焦性指标粘结指数(G)胶质层或奧阿膨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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